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109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30日临时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2日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入住的郑州市二七区**酒店**和**房间,将该两房间内的四台微星107Ti型号电脑主机(经鉴定共价值33470元)盗走。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9年9月2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现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 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3、证人易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文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晓静
代理检察员:侯 琛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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