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骑摩托车行至长丰县**镇**组,通过观察发现被害人沈某某家中无人,遂使用暴力破窗,并翻窗进入沈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手印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 涛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在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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