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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20年1月9 日被抓获,2020年1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3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店三楼,将店内台式电脑主机显卡(索泰1070-8GD5 X-Gaming)盗走。经鉴定,该显卡价值人民币2151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将涉案显卡退还被害人,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等;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5.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5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已退赃,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确山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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