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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9101号

被告人何某某,性别:**,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族,**,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无为县**镇**村**村,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采用钥匙开门入室的手段,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宅**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乙、田某某放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600元及黄金手链一根(价值人民币2,618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178元)。

2020年9月2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乙、田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其家中包内现金人民币4,600元、一枚金戒指和一根金手链被窃的事实。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离家时将门钥匙放在门口鞋柜上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人处调取人民币4,600元、黄金手链一根、黄金戒指一枚后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宅**号**室盗窃案现场进行勘查的事实。

5.中国黄金发票复印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黄金手链、黄金戒指的价值的事实。

6.相关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

7.证人邬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何某某的到案经过的事实。

8.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9.被告人何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倪惠华

检察官助理:黄诗凡

       2020年12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61166****。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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