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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0********,壮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乡**初级中学**街**号,现住广南县**镇**加油站对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南县*****任书记员期间,在2018年4月份左右,将广南县人民*****登记将要报批报废耗材(未报)的索尼牌数码相机和索尼牌数码相机机镜头盗窃走,经广发改价认(2020)041号价格认定,索尼牌数码相机价值为360.00元,索尼牌数码相机镜头价值为2100.00元。

    被告人何某某解除书记员后,于2020年3月份的一天17时30分下班后,被告人何某某骑云H33***电瓶车到广南县*******楼,用之前任书记员留有的办公室钥匙进入**科办公室盗窃一台佳能牌数码广角镜头,经广发改价认(2020)041号价格认定,价值为3107.00元。

    2020年4月18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趁广南县*****无人之机,戴帽子、口罩翻越围栏进去广南县*******楼,用之前任书记员留有的办公室钥匙打开***办公室的门,盗窃放在**科沙发上的佳能牌数码相机一部。经广发改价认(2020)041号价格认定,价格为8797.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到何某某家调查,何某某如实供述盗窃的事实,并带公安民警到房间内将盗窃的相机、镜头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相机和镜头交还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相机、镜头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网上在逃查询、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清单、投标报价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3.证人陈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94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7页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告知书各1份

6.光盘3张

7.散卷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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