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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于2014年9月26日因盗窃被官渡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2019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为筹集毒资窜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乡**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楼下的未上锁的一辆车牌照为062****的黑色台铃电动车盗走,在驾驶该电动车逃至昆明市经开区云内动力公司对面的一条土路上时,被接到查缉电动车软件指令到此巡逻的警务人员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破案后,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万铮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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