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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街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2月2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窜至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尖山村委会龙潭村澄川高速908桥面施工工地,趁工地无人之机,采用徒手捡拾的方式,盗走工地上各类钢铁建材990.3公斤,经澄江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钢材价值人民币2754元。被盗钢材已追缴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并处罚金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施建玫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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