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至9月24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趁无人之际,多次盗走快递员放置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楼梯口的待人收取的快递物品,具体如下:
1.9月20日左右,何某某盗走被害人鲜某某购买的一盒方糖(价值14.40元人民币)及被害人蒙某某购买的一盒补水润肤六件套(价值140元人民币)。
2.9月23日晚上21时许,何某某盗走被罗某某购买的一盒眼膜(价值12元人民币)。
3.9月24日中午12时许,何某某盗走被害人鲜某某购买的一把黑色小风扇及被害人蒙某某购买的一双黑色布鞋以及被害人田某某购买的三本书籍(价值98元人民币)。
2020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何某某,并起获六件被盗快递物品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快递;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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