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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到博罗县**街道**广场**栋**号被害人殷某某经营的快递超市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用木棍撬开超市的玻璃门进入超市,盗走超市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银行卡三张、手机三部(其中,苹果6P手机一部、红米NOTE7手机一部、VIVO Y93手机一部)、香烟三条(其中,黄色芙蓉王牌香烟一条、好日子牌香烟一条、白色云烟牌香烟一条),经鉴定被盗手机和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372元。2020年5月1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出租屋将何某某抓获,并从现场缴获红米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退回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李慧娴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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