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0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朝阳新村小区19号楼2单元4楼左门的家中,将其放在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枚钻戒,一条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盗钻戒价值人民币14859元,被盗金项链销赃得款5300元。案发后,何某某将钻戒及5200元现金返还被害人马某某。
何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及抓捕经过、关于马某某家被入室盗窃案中被盗金项链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等;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50%,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返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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