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阿某某”“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住合江县**镇**村**组**号。2010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合江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赵某某家,经敲门试探家中无人之后,用自制的塑料拨片将赵某某家房锁打开后进入室内行窃,被发现后逃匿现场。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金容

                             检察官助理:曾沫涵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01326850****;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光盘四张。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