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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信息工程学院对面二楼猛犸部落网咖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盗窃了张某某的一部vivo牌Y97手机;2020年1月19日7时许,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蛟龙港星元网吧,何某某趁被害人曹某某熟睡之际,盗窃了曹某某的一部金色华为牌手机;后,何某某又来到双流区九江街道蛟龙港金斗云网吧,趁被害人严某某熟睡之际,盗窃了严某某的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

2020年9月8日民警将何某某抓获,并在随身物品中搜查出赃物vivo牌Y97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vivo牌Y97手机价格为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提明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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