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废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2017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0日夜至1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程某某(已判决)驾驶汽车携带作案工具至天津市西青区津晋高速芦北口服务区内,撬开被害人高某某的鲁Q****R一汽解放大货车油箱盖,用油管窃取柴油40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468元。

2017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程某某(已判决)驾驶汽车携带作案工具至天津市西青区津晋高速芦北口服务区内,以相同手段从被害人张某某的粤B****8豪泺牌半挂货车窃取柴油40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556元。

2017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程某某(已判决)驾驶汽车携带作案工具至天津市西青区津晋高速芦北口服务区内,以相同手段从被害人陈某某的辽G****8货车窃取柴油179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144元。

2017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伙同程某某(已判决)驾驶汽车携带作案工具至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华北集团门前路边,以相同手段从被害人魏某某的晋B****8、晋B****挂一汽大货车窃取柴油50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3385元。被盗柴油均已变卖,所得赃款俵分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轨迹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讯问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