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乡**路**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28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在德州市陵城区地鑫富华园施工工地盗窃电缆线120米。
2.2014年8月30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绿城百合花园住宅小区施工工地盗窃电缆线200米。
3.2014年9月7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德州市烟草专卖局办公楼施工工地盗窃电缆线120米,
4.2014年9月22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德州市烟草专卖局办公楼施工工地盗窃电缆线120米。
5.2014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在德州市德城区联兴星河湾住宅小区施工工地盗窃电缆线260米。
6.2015年1月14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龙溪香岸住宅小区施工工地盗窃电缆线100米。
7.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在德州市陵城区华海湾御景园小区施工工地盗窃电缆120米。
8.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在德州市禹城市金辰公馆小区施工工地盗窃电缆线250米。
9.2015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在德州市禹城市南街小区施工工地盗窃电缆线280米。
10.2016年2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决)在德州市德城区贵都花园施工工地盗窃电缆线1320米。
被告人何某某同于某某将上述被盗电缆变卖,所得赃款分摊并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共价值人民币151931.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力红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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