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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84********,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号。2012年6月13日因盗窃罪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1月19日释放。2016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5月17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到本市寮步镇时代华庭**号**灯饰店,用力扭开玻璃门把手进入里面盗走被害人朱某某二瓶赖茅白酒(价值760元)、一部苹果6手机(价值570元)、现金约30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到本市寮步镇坑口村**小区**号**楼后门,用力踢烂铁门进入里面阁楼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港币约350元逃离现场。接着何某某去到**路**巷**号**水泥店,撬开防盗网时进入里面盗窃被害人宁某甲现金8500元、港币15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4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寮步镇石龙坑村**店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缴获二瓶赖茅白酒、苹果6手机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朱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宁某乙的证言,赖茅白酒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第二宗作案属于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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