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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2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本市**镇**步行街被害人钟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将货架上的1个DHC牌护理套装(约价值12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无法起回。

二、2019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本市**镇**广场**楼**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店,货架上的1支兰蔻眼霜(约价值550元)、1瓶兰蔻大粉水(约价值350元)、2支圣罗兰口红(约价值504元)。公安人员于2019年7月30日在虎门镇金洲北坊沙巷3巷1号门前将何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缴获上述被盗物品。东莞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31日对何某某行政拘留七日。

三、2020年1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本市**镇**街**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店,将放在收银台上的1对和田玉耳环(价值999元)盗走。接着,何某某窜至附近被害人钟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将货架上的1盒相模牌避孕套(约价值180元)盗走。公安人员于2020年1月7日在本市虎门镇金洲北坊沙巷三巷1号将何某某抓获,并缴获上述被盗的和田玉耳环1对,被盗避孕套无法起回。破案后,已将耳环发还给李常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钟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2058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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