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90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到信宜市城南**商场负一层车库偷偷推走被害人卢某某的一辆电动摩托车。
2.2019年2月16日,何某某又去到上述该处偷偷推走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嘉陵J****摩托车。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元。
3.2019年2月23日15时许,何某某再次去到上述该处偷摩托车,被**商场保安当场抓获,偷车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信息,(2)被盗车辆的信息,(3)到案经过,(4)证人石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对监控截图的指认;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一年内实施盗窃机动车3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逮捕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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