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3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因无逮捕必要于4月1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7月31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文明五路华强**公寓门口附近小便时,发现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该公寓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男装摩托车没有上锁,于是其上前将该车盗走。当晚22时许,何某某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惠东县吉隆镇广汕路**车行的老板余某某。随后,余某某将该摩托车的油箱以及两边的边盖换成黑色。2020年4月2日23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并在何某某的指认下缴获该被盗豪爵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案发后,何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欧某某,并取得欧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992****)。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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