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共享单车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北**村委会***村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后于2020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F。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堂”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支付”对“**堂”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2018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其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在“**堂”上进行绑定注册。2018年12月底,其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金额累计达人民币47290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家属到公安机关退还赃款人民币47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系统漏洞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积极退还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如果符合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妍茜
检察官助理 张春梅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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