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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出生日期195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5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西门塘市场某出租屋。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8月19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清远市清城区学宫街农业银行门前摩托车停车位处,利用螺丝刀撬开车锁的方式,秘密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美利达公爵600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18元)盗走。盗得自行车后,被告人何某某将自行车出售,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2.被害人向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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