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622********419x,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办事处**村**组**号。2006年12月20日何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何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中路13号电信营业厅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王派牌电动车盗走。
同时查明:1.2019年11月18日,何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五福南路344号附5号门市外面公路边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枣红色倍特牌电动车盗走,后在枣山镇广福医院附近桥下面以320元钱的价格将盗得的电动车卖给一名过路的男子,并将该320元钱用于看病。
2.2019年11月20日何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32号门市内桌上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车钥匙后,使用该钥匙将陈某某停放在该门市外面的一辆白色阿米其牌电动车盗走,后在广安市岳池县进城的大路上以460元钱的价格将盗得的电动车卖给一名男性行人,并将该460元钱用于看病。
3.2019年10月22日何某某在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16号“经典珠宝”门市外,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自己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后将手机留作自用。
4.何某某盗得的华为手机在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被一并查获并已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经鉴定,何某某盗得的被害人袁某某所有的枣红色倍特牌电动车一辆的价值为1251.00元,其盗得的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的价值为1891.00元,其盗得的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白色王派牌电动车一辆和被害人陈某某所有的白色阿米其牌电动车一辆无法作出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红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散页材料3页,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