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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588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4********,出生地为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镇***村**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亚哥花园对出的越秀公园北门2公交车站,乘在凳子上睡觉的被害人史某某不备之机,用小剪刀剪开被害人的上衣口袋后,盗窃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690元、三星手机一部、史某某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六张、手机充电器一个等财物。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刀片、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证,抓获经过、视频截图等书证,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丹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9张。

3.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刀片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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