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13日因盗窃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区香雪地铁F出口对面奥园广场路边,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处的车身颜色为亮黑分宝石红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27元)。
2020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搜查扣押材料;4.现场勘验检查材料;5.鉴定材料;6.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卓佳
检察官助理林玙璠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视听资料:光碟四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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