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5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去到岑某某岑城镇中苑一街路口,以拉车门的方式将梁某某停放在该路口26号屋前未上锁的桂A70**7号奔驰车内人民币8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旺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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