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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园**巷**号**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8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途经桂平市**对面**酒店门口时,发现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华仔-大林牌HZ125T-110两轮女装摩托车没有上锁,即趁机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在其位于桂平市**院**房**楼客厅内。当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何某某的房屋内将其抓获,并扣押了何某某所盗得的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邦强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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