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宜州**镇**村**屯。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共和路城中交易市场关口老铁路附近的一生蚝批发零售店前,见徐某某放在婴儿车后挂袋内的一部粉色VIVO SI手机后,趁无人注意将手机盗走,后将手机出卖获赃款700元并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7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兰巧燕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宜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碟2张。
3.证据目录2份、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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