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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5********,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20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路贺州市**会门口附近,将被害人简某某的一辆黑黄红色相间的凯路仕烈风牌山地自行车(价值1955元)盗走。

2、2020年5月14日12时许,何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路**号**医院门口,将被害人邹某某的一辆红黑色CARLO牌山地自行车(价值2400元)盗走。

3、2020年5月14日15时许,何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路**号**包子铺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深灰色凤凰牌山地自行车(价值810元)盗走。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辆被盗车辆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鸣

检察官助理:梁  燕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计算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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