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14时许,骑电动车到钦南区大番坡镇**村广西**分公司工地内盗窃水准仪和焊接机各一台,落地风扇两台,绑在电动车上想去大番坡镇的废旧收购站出卖换钱,到大番坡镇马安山村桥底时被抓获。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瑞得水准仪价格为1040元、波特焊接机价格为2320元,合计33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的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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