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7********,侗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小货车行驶至怀化市河西建材市场1栋23号鹤塑管业门店,采取拆卸卷闸门锁后取得放于店内的钥匙,再配好卷闸门钥匙方法,进入鹤塑管业一楼门面和二楼仓库,盗走店内线管、水管、线槽、弯头等各类配件,并使用货车将盗取的物品转运至鹤城区芷江路中坡明珠附近私房内藏匿。同年6月至8月,被告人何某某又先后二次窜至上述门店前,将鹤塑管业堆放于门店前的水管、线管各盗走一部分并运至芷江路中坡明珠附近私房藏匿。2019年11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再次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建材市场1栋23号鹤塑管业门店前,采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开门后,盗走放于该门店内水管数捆及其他相关配件并运至中坡明珠附近私房藏匿。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后,从其私房内提取其所盗窃的鹤塑牌双色PPR各类水管851根、鹤塑牌PPR各类水管1092根、鹤塑牌PVC水管91根、线管690根及其他线槽、弯头等大量配件,所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86800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均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且被告人何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其余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水管、线管等物证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员信息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指认、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军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公安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