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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2020年8月21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段**号“**公园”门口,趁无人看守之机,使用断线钳破坏轮锁后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的一辆灰黑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300元)盗走,后销赃获款耗用。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何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111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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