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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受教育状况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住甘肃省陇南市**区**乡**村。2011年8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减刑于2015年7月8日被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6日16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已判刑)从武都坐班车来到文县,17日两人在文县某家属院附近踩点后,于当日下午15时左右,两人进入该家属院,何某某安排刘某某在院内放风看人,自己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共盗得人民币500元(面值为5元人民币100张),一个财神像(市场价600元),共计1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入室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 换押证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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