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282819730409280,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新兴县**镇**村委**村**号。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1月上旬至2020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早上在新兴县**镇**村委**村**商店处,趁店里面售货的老婆婆不备,偷偷打开**商店门口处装钱的抽屉盗窃里面的钱,共实施了七次盗窃,合计盗窃了750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辨认、指认等笔录;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珍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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