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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会**房**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7时4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建筑工地内,趁人不备,盗窃了被害人田某某放置在其所驾驶的混泥土油罐车驾驶室工作台上的VIVO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携赃潜逃,销赃挥霍。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号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缴获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100元,此前因盗窃被判处过刑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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