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来宾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大道*****期售楼部门口路边时,盗窃了被害人尤某某电动自行车上的白色纸袋1个,内装有黄色外套衣服1件和苹果7Plu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携赃逃离。被告人何某某于同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现场从被告人身上查获涉案的苹果7Plus手机1部后发还失主。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电子证据及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2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瑜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478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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