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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道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任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广东**公司的清洁工。2020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工作期间,从公司的车间盗窃15米长的电缆线,用刀片剥离出红黄绿蓝4根电缆线,用铁斗车装载藏匿于**号路边。当天中午,被告人何某某下班准备取出赃物时被公司的保安队长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的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690元。上述被盗的电缆线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广东**公司。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材料,接受证据清单、电线电缆发票复印件,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对涉案人员、作案地点、监控视频截图、被查获的电缆线及作案工具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张某某、赖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 张泳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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