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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何某某,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号楼**(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路**服装店内、**南路**酒店门口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路**服装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窃得黑色夹克一件。

2.2019年4月初,被告人何某某在在本市**路**服装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窃得黄色长袖卫衣一件。

3.2019年4月21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路**服装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窃得长袖牛仔上衣一件。

4.2019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路**服装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窃得黑色长裤一条。

5.2019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路**酒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置于此处的黑色爱玛牌小踏板式样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资料、购车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扬州市广陵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号楼**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委托调查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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