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街道办事处**寨**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去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路**公园门口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对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的**牌**小轿车实施盗窃,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车内中央扶手箱子里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82.67元的**手机。
2019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去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里**号楼下,通过拉小车门的方式对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的黑色**牌小型普通客车实施盗窃,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一台蓝色的价值人民币590元的**手机、一个**蓝牙耳机及现金人民币700元。
2019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流去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石材市场**号**石材店门口,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对被害人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G*****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实施盗窃,盗窃了被害人官某某一张超过有效期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
2019年8月1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去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路**号楼下,通过拉小车门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白色**牌小轿车实施盗窃,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条女式银项链。被告人何某某在盗窃时被张某某当场发现并报警,于是被告人何某某把盗窃的一条女式项链放回车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资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872.67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第四次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第四次盗窃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健强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3、**手机、**手机、身份证已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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