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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510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在乐清市磐石镇农贸路好又多超市内窃取4个沙琪玛、3根双汇泡面香肠、1个无穷牌香卤鸡蛋、1个无穷牌盐鸡蛋。涉案物品价值9.5元,其中沙琪玛价格无法计算。

2.2020年1月13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在乐清市磐石镇农贸路好又多超市内窃取苏泊尔牌不锈钢压力锅1个。涉案物品价值398元,已返还给被害人金某某。

3.2020年1月13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在乐清市磐石镇农贸路好又多超市内窃取苏泊尔牌铝合金压力锅1个。涉案物品价值215元,已返还给被害人金某某。

4.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乐清市磐石镇农贸路好又多超市内窃取散称桂圆1袋、散称红枣1袋、美国山核桃1罐、开口杏仁(巴旦木)1罐、香满园蔚贡小米1袋、女袜7双。涉案物品价值155.42元,已返还给被害人金某某。

5.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好又多超市内窃取苏泊尔牌养生煲1个、散称莲子1袋、男袜7双,后被人当场抓获。涉案物品价值369.5元,已返还给被害人金某某。

现被告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金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女式背包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好又多购物中心采购退货单、微信支付截图、销售清单、谅解书、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海光

2020430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l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物证黑色女式背包暂存在温州仓库2号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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