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9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69********,汉族,本科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室。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8日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罗马都市二期西门岗亭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袁某某的一箱快递,内有韩国农心牌、八道牌、奥土基牌方便面,价值47.24元。
2. 2020年3月2日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上述地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曹某某一箱维达抽纸快递,价值47.9元。
3.2020年3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上述地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袁某某一个苏泊尔除螨真空吸尘器快递,价值399元。
4. 2020年3月1日左右,被告人何某某上述地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一个波咯咯婴儿奶瓶消毒烘干器快递,价值299元。
5.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上述地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一箱汉源黄果柑快递,价值34.5元,被害人徐某某的一箱红薯快递,他人一箱掌心脆方便面快递。
6、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上述地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某一套麋鹿先生牌餐具快递,价值40.6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大部分物品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6起,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单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佳瑜
检察官助理:王鲁璐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8*****5);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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