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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079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下城区兴业街杭州**酒店内,通过其本人支付宝盗刷事先秘密绑定的被害人石某某建设银行卡内人民币9 500余元,用于归还债务。

同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及银行转账记录等;

2. 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超群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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