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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何某某别名何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本市**街道的玉环****室,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吕某某的一个快递包裹,内有两件女式衣服(价值人民币623.48元)。

2、2020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再次窜至本市**街道的玉环****室,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林某某的一个快递包裹,内有一支黑色的眼霜。

3、202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再次窜至玉环市**街道的玉环****室,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一个快递包裹,内有两盒面膜。

2020年9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街道的玉环****楼****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36元,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23元,并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情况说明、购买记录截图、淘宝截图、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收条;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21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取码1张、传讯通知书3张、何某某第7次笔录及辨认照片共3张、何某某第6次笔录及辨认照片共4张、何某某第5次笔录及辨认照片共5张、吕某某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及书证照片等共6张、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张、收条2张、情况说明1张、何某某2021年2月5日笔录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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