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0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92********,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6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巷**栋**房盗窃被害人闫某某一部OPPO手机(价格无法认定),后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2019年07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骏成路捷普电子广州**宿舍楼**房盗窃被害人秦某某一部手机(价格无法认定),后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3、2020年07月0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宿舍楼**房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三部手机(其中陈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6元),并从陈某某手机微信中转走人民币2701.23元,后将三部手机销赃获利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劲松
检察官助理 廖威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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