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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至10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废旧收购过程中,多次盗窃他人废旧摩托车。经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31元。其中:

1.2020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在房县军店镇收购废品,行至该镇唐城印象“吴某某便利店”时,看见便利店对面台阶上停放了一辆“钱江”牌摩托车,便想盗窃后变卖获利。而后,何某某趁无人之机,将摩托车抬上三轮车盗走。同日,何某某将该摩托车卖给一河南商贩,获利200元。案发后,经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钱江”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2.2020年9月27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房县军店镇“唐城印象”唐城大酒店附近回收废品,发现地下室内停放一辆125型号的“嘉陵”牌摩托车,何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该摩托车盗走。此后,何某某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房县**关雷某某经营的**店。案发后,经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嘉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元。

3.2020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着军店大道回收废品,行至“好又多超市”旁边时,发现楼梯道内停放一辆“立马”牌二轮电动车,何某某见四周无人,将该电动车盗走。案发后,经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合格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兰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邹某某、付某某的陈述;4.房县物价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6.作案监控视频;7.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设

检察官助理付扬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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