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实事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5日桃源县公安局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本县漳江街道东方明珠售楼部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东方明珠售楼部前面人行横道上的一辆红色圣火神牌二轮摩托车没上地锁,遂起偷盗之心,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该车打火,后将该车骑至桃源县**乡**路段,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流动收废品的人,销赃后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16元。
2、2019年7月18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桃源县老公安局对面南街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男士二轮摩托车未上地锁,遂起偷盗之心,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该车打火,后将偷来的车辆骑至桃源县**路段,并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流动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兰某某的证言;4刘某某购买被盗摩托车收款收据;5.刘某某被盗摩托车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泽银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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