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5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现住广东省乐昌市**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8日、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系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市倡隆建材批发部货车司机。2019年8月9日,何某甲因赌博欠债需还钱,遂起念至被害人何某乙经营的倡隆建材批发部仓库行窃。当日12时许,何某甲在该店内将仓库大门钥匙盗走,后于13时许驾驶一辆白色厢式货车来到该仓库,使用其窃得的钥匙潜入该地,随后盗走保利牌PPR热水管18捆、塑料管配件260余个,并以8600元的价格销赃。2020年1月13日,公安民警查获被盗的保利牌PPR水管12捆,并发还给何某乙。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2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保利牌PPR热水管等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出货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92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回平
检察官助理:雷雪玲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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