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号。因犯赌博罪、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3月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被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期**栋**号被害人陈某某所住洋房,翻窗入室后,在该洋房内盗得飞天茅台酒2瓶、硬盒和天下香烟9条(其中6盒已发霉)及软盒中华烟1条。作案得手后,被告人何某某将上述财物藏匿在益阳市赫山区**大道**大酒店东侧其租住的民房内,其中1瓶飞天茅台酒被其喝完,6条和天下香烟因已发霉被其扔掉。经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648元。
2020年9月10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被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民警对益阳市赫山区**大道**大酒店东侧被告人何某某租住的民房进行搜查,查获1瓶飞天茅台酒、2条和天下香烟及1条软中华香烟,已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茅台酒1瓶、和天下烟2条、软中华烟1条(照片)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搜查笔录;5.现场勘察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6.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岳价认定(2020)01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炼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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