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8********,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永德县**乡**村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石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4日凌晨许,被告人何某某到石屏县**镇**新区家园五金店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之后,将该辆电动车骑至石屏县**镇**村以人民币300元卖给王某某。经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80元。
2、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到石屏县**镇**农贸市场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恒胜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050元。
3、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到石屏县**镇**村李某甲家门口,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可人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上的6只电瓶拆下后以人民币240元出售给王某某。经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视频截图;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盗窃、有两次盗窃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芬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被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共207页;
3、OPPO手机一部、折叠刀一把,涉案款项人民币1049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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