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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83********,汉族,农民,文盲,户籍地为福建省邵武市**镇**街**号,现住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庙。2010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见叶某某两夫妻离开家里,就到叶某某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的家中,利用放在房前屋檐上的水果刀将房间门打开,将挂在房间墙上的包中存放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片一片,银手镯两对,银质吊坠一对,玉石吊坠一条,银元一枚,铜钱一枚等物品以及现金300元盗走。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何某某所盗物品价格合计人民币4979元。

2、2019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叶某某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的家中,趁叶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利用放在房前屋檐上的水果刀将房间门打开,将房内现金300余元盗走。

3、2019年1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叶某某位于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的家中,趁叶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利用放在房前屋檐上的水果刀将房间门打开,将放在房间内桌子上的现金120元盗走,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返回家中的叶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当场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所盗物品及120元现金追回归还失主,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发、立、破案经过、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被害人叶某某、李某某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有犯罪前科、盗窃数额较大且多次入户盗窃,依法均应酌定从重处罚;盗窃物品及部分现金追回归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振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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