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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身份证号:610526********7373,汉族,小学文化,蒲城县**镇**二巷**号居民,无业。2007年7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又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收到案件材料,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19日22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蒲城县**路**段**宾馆**房间内,趁邵某某旋熟睡之机,将邵某某旋放在床上枕头边的一部灰色三星7100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3105元。

2、2014年4月8日19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蒲城县红旗路**段**烧烤店上班时乘无人之机,伙同周某某(在逃),将店内吧台内的13500元现金盗走,后挥霍。

3、2014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蒲城县**路**段**宾馆住宿期间,乘无人之机,将该宾馆**楼**、**房间两台台式电脑盗走,后将电脑卖于蒲城县**路南段刘某某经营的“信捷科技”店,获款挥霍。经鉴定被盗两台电脑价值3038元。破案后其中一台电脑已追回发还失主。

4、2014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蒲城县**巷**公司斜对面王某甲家,趁无人之机,盗走徐某某放在其家楼梯口的台铃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及两块电动车电瓶,经鉴定电动摩托车价值2730元,两块电瓶价值194元。后行至本县迎宾路南段百盛酒店门前时被公安巡逻民警查获,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邵某某、王某甲、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2、​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王某乙、任某某等证言;

4、  鉴定文书;

5、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目无国法,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惩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存书

2015年1月14日

附:案卷二册、作案工具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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