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82********,汉族,文盲,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2009年5月17日,因盗窃被施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施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到施秉县城关镇花园旅社住宿。凌晨2时许,何某某到施秉县城关镇花园旅社旁的利民旅社李某某家中,盗得单肩包一个。(其中现金人民币1300元,一张银行卡,一张农合卡、一张医保卡等物)、两双皮鞋、一条纹休闲裤、五件内衣、五条内裤等物品)(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后被告人何某某又到施秉县城关镇花园旅社王某某201房间盗窃一床被套,两张枕巾,四张洗脸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扣押李某某的被盗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启华
检察官助理 倪林付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移送清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