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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小区**栋**单元**室,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罗记”牛肉粉店门口,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贵A****H的轿车车门未锁,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其放在车内的一台华为牌Mate10型手机、现金人民币220元盗走,并将所盗手机微信账户内的110元人民币转走用于消费。后经贵阳市云岩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华为牌Mate10型手机1台;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江红

                                               检察官助理 刘浩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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